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9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24民初1981号
案号
(2020)湘0424执恢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彭姬朝与被告邓伟华、廖鹏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邓伟华与被告廖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姬朝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彭姬朝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 060元,由被告邓卫华、廖鹏共同负担(原告彭姬朝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 500元,该费用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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