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06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5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运涛、黎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何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25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3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为45 000元;其余以125 000为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利息39 000元)。二、驳回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364元,减半收取6 182元,由何伟负担1182元,由刘运涛、黎许华共同负担5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