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1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当丹民二初字第00204号 |
案号 |
(2020)皖0506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丹阳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11年10月24日的利息28023.23元,合计78023.23元;并按月利率7.905‰支付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