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运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1193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山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5337808.76元、借款利息198182.33元[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合同期满后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安徽大山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律师费233000元;三、被告安徽省运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张来宏、王传香、王传山、张宏莲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大山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安徽大山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可与被告张来宏、王传香协议,以该抵押房产(位于环峰镇梅苑山庄1幢,房地产权证号:含山房权证环峰字第100046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的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可以请求本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的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83元,由安徽大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传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2057027431J |
登记机关 |
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含山县运漕镇运塔路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