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鹏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5********0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22民初890号
案号
(2020)湘0922执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桃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郭鹏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15943.13元,合计215943.13元。2019年12月25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7007%的标准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郭鹏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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