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4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民初863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叶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荣兰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叶飞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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