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刑终46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2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刑初649号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即:一、被告人杨春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云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沈全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189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文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零六千元。五、被告人刘启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元。六、被告人张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七、被告人石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190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八、被告人赖见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九、被告人廖浩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一、被告人孙喜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二、被告人潘声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三、被告人徐文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四、被告人万绪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五、被告人万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六、责令被告人杨春燕、张云磊、沈全桃等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件1)。对扣押在案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手机十一部、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三台、砍刀一把、保险柜一个、凯迪拉克汽车、沃尔沃汽车各一辆、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各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各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详见附件2)。十七、责令被告人杨春燕、张云磊、沈全桃、文鹏、刘启家向被191害人周广顺返还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站前路南侧江南花园17幢103室房屋一套;对于在被害人周广顺处的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资金人民币49万元,予以没收。十八、对被害人陶金凯享有所有权的合肥市滨湖区成都路677号恒大中心2、3、4、5幢住宅及1、2幢商业5-1903房屋一套,返还被害人陶金凯;在被害人陶金凯处供被告人杨春燕、张云磊、沈全桃等人犯罪所用资金约人民币20万元、供被告人徐文榜犯罪所用资金人民币145万元(包含被告人徐文榜、万绪龙、万磊分别退缴的人民币75250元、74500元、7250元等款项在内),予以没收。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刑初649号判决的第十项,即被告人张锦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上诉人张锦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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