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冷玉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2********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刑初130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7一、被告人李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力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18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高孝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凡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百二十元,余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9七、被告人付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芹、力海云、李双、高孝娟诈骗所得赃款,连同各被告人已经退出的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账本、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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