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幸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2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民终118号
案号
(2020)皖0406执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幸龙灯赔偿原告赵公兰、杨君、杨全喜、杨全纪、杨荣会、杨荣娟、杨荣术各项损失共计29610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赵公兰、杨君、杨全喜、杨全纪、杨荣会、杨荣娟、杨荣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幸龙灯负担2771元,由赵公兰、杨君、杨全喜、杨全纪、杨荣会、杨荣娟、杨荣术负担489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自己一审所举的证据无新质证意见补充。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9年4月20日6时50分,幸龙灯无证驾驶皖d92628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超速行使至泥古路-朱集西矿专用线贾庄村路口时,碰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杨秀敏无证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致杨秀敏、幸龙灯受伤,两车损坏。杨秀敏经北方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4日死亡。幸龙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秀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皖d92628两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幸龙刚,车辆逾期未年检;2019年6月25日公安信息网显示,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为2014年7月31日,车辆状态为逾期未年检;该车亦无交强险。幸龙刚对肇事车辆卖给幸龙灯无异议,该车辆于农历20186年9月25日以2000元价格卖给幸龙灯,但并未过户,且在交易时该车辆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幸龙刚对幸龙灯的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幸龙灯、幸龙刚的陈述,可以认定肇事车辆系在肇事前由幸龙刚卖给幸龙灯。故对赵公兰等七人上诉认为肇事车辆系借用一节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肇事车辆系在2014年7月31日后已过年审期限,事发时属于一直未年审状态,且未购买交强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五种情形中的两种,即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及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故转让人(幸龙刚)和受让人(幸龙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关于幸龙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认定错误,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幸龙灯赔偿赵公兰、杨君、杨全喜、杨全纪、杨荣7会、杨荣娟、杨荣术各项损失共计296109.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幸龙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赵公兰、杨君、杨全喜、杨全纪、杨荣会、杨荣娟、杨荣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42元,由幸龙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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