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军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4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1民初1490号 |
案号 |
(2019)湘1021执恢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太凤借款本金800 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江军艳对上述款项中的700 000元本金及利息与被告蔡纯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雷太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 448元,由被告蔡纯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