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0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6104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辉、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其彬借款(含债务转移部分)450万元及利息(含滞纳金)(利息以4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超过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以110.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以60万元为本金,照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之和的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程娟对第一项中本金150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止,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当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其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由被告袁辉、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程娟对其中1200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原告郭其彬已垫付,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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