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3民初4754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1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欠款本金48039.73元。二、被告惠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欠款利息2895.21元、服务费18953.39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被告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