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2********3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1民初1222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1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由被告李龙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41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119.67元;罚息按年利率14.4%×50%计算,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06元,由被告李龙负担50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担4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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