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3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民初166号
案号
(2020)皖1122执1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成军、单习芳、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邱明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邱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6535元,由被告李成军、单习芳、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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