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彬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2********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2民初685号
案号
(2020)皖1022执恢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被告沈彬彬一次性支付原告胡炫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彬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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