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5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和被告马鞍山创客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马鞍山创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15817.46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5日,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合同期满后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马鞍山创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律师费117600元;四、被告安徽省运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刘迎盈、何伟、王传山、张宏莲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创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67元,由马鞍山创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