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柏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06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0)皖0706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柏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周4瑜借款本金1942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本金9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6日计算至2019年5月1日为488.40元,本金9780元从2019年2月22日起算,本金9640元从2019年3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0元,原告周瑜负担100元,被告姚柏森负担1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