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红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24民初945号 |
案号 |
(2020)湘3124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爱平、龙红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9328.1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1.7875‰,自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平、张岩文、吴发举、龙克金、花垣县科信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关系合法有效,若被告刘爱平、龙红兰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抵押的房产(所有权证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5781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7752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7821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13531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7831号)及抵押的机械设备(微波炉一套、型号zhsz-3000/10整流变压器一台、型号khs-20ka/200v整流控制柜一套、型号gxm240/1250压滤机一台、型号xm100/1000压滤机两台、型号paf97y180l-4na7化合桶搅拌机一套、型号paf97y160l-4na66浆化桶搅拌机一套)依法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爱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7200元,减半收取23600元,由被告刘爱平、龙红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