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3372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利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贷款本金97313.73元,支付利息1977.62元(截止2018年7月29日),合计99291.35元;并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孙利所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被告孙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