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732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来此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莹、刘凯慧、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保中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来此买公司、王莹、刘凯慧、葛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