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6732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1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来此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莹、刘凯慧、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保中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来此买公司、王莹、刘凯慧、葛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时间
2018-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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