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民初5495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20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大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4280元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刘志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大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4元,由被告程刚、刘志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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