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3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682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金穗信用卡透支本金9944.79元、利息1132.81元、违约金566.81元、消费手续费194.22元合计11838.62元,自2019年6月29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本金9944.79元,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赵霞减半负担48元(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垫付,被告赵霞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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