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1352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按525元收取,由被告沈超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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