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23民初1329号
案号
(2020)湘1023执恢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8 600 540元及利息2 324 133元。2017年5月13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二、上述第一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许斌承担50%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曹生文、李永芳、曹金林、廖学芝、曹中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 674元,由被告湖南鑫达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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