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运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8********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5民初3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英平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788.21元,由第三人彭运力赔偿28715.28元,被告邓英胜、第三人陈小华各赔偿7178.28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英平;二、驳回原告刘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5.6元(原告已预交1282.8元),由被告邓英胜负担128.28元,第三人陈小华负担128.28元,第三人彭运力负担513.12元,原告刘英平负担513.12元。判决如下: 限第三人彭运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英平损失28155.3元,限被告邓英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英平损失7038.8元,限第三人陈小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英平损失7038.8元,余额28155.31元由原告刘英平自负。本案受理费2565.6元(原告已预交1282.8元),由被告邓英胜负担128.28元,第三人陈小华负担128.28元,第三人彭运力负担513.12元,原告刘英平负担513.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