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4********0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25民初490号
案号
(2020)湘0225执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奎、侯德华尚欠原告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租金21万元、已垫付民工工资198 615元、已代被告出售红砖款319 128.36元,设备修复款113 000元,水费6000元、房泥工工资17 400元、水泥工资26 000元、缺失设备款47.5万元,违约金30 000元,合计1 395 143.36元;抵减被告已交纳的押金20万元、库存红砖款82 502元,尚应给付原告1 112 641.36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驳回原告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238.16元(原告已预交11 619.08元),由原告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10 500元,被告何奎、侯德华负担12 738.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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