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华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81民初3219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1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彭华青、被告刘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169.29元,并以30169.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元,由被告彭华青和被告刘爱青共同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