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96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2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国军、被告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9-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2110元;二、被告崔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8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3021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7月2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昆山新超建设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崔国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崔国剧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仰雪芬、宿迁市珍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720元,由被告崔国军、昆山新超建设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连带带负担(被告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518元范围内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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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前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9939883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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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雅典花园17#、18#、19#、20#、21#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