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兰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7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1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江、吴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3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7.8%支付利息,本清息止;被告刘江、吴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对被告刘江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265元,由被告刘江、吴兰兰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