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25民初4129号 |
案号 |
(2020)皖1225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焱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1368649.57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息合计8368649.57元;逾期依法处置被告王建锋、史翠侠用于抵押的坐落在阜南县王堰镇芦楼新街西侧、房地产权证号为(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050030号的房屋;被告王建华、张彩云用于抵押的坐落在第7页阜南县王堰镇芦楼新街东侧、房地产权证号为(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050029号的房屋;被告谢超用于抵押的坐落在阜南县王堰镇芦楼新街西侧、房地产权证号为(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050027号的房屋;被告庞琼用于抵押的坐落在阜南县王堰镇芦楼新街东侧、房地产权证号为(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050028号的房屋,分别在17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由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190.5元,由被告谢焱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