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4民初263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1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2019年3月31日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589,529元);二、被告范斌、刘建军、张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8.50元,由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范斌、刘建军、张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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