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昌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5民初251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恢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昌俊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9914.07元;二、被告苏昌俊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11月16日以532064元为本、2016年1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439914.07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5.5计算);三、被告苏昌俊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3206.40元;上述一至三项给付义务,被告苏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汪丁军、储良柱、陆婷婷、丁永华、安徽省霍山县绿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苏昌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0元,由被告苏昌俊、汪丁军、储良柱、陆婷婷、丁永华、安徽省霍山县绿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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