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2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22民初1803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德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告广德庆峰竹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广德庆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71万元及利息85428.69元(85428.69元利息为本金71万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9年3月30日,之后按年利率11.7%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广德庆峰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4400元。四、被告赵正霞、广德市李氏竹业加工厂、李葵、杨继群、安徽阳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蔡开阳、汪德珍、广德俊泉涛竹业有限公司、孙成林、李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五、被告赵正霞在继承徐仕庆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00元,由广德庆峰竹业有限公司、赵正霞、广德市李氏竹业加工厂、安徽阳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广德俊泉涛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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