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6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553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1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良武、胡凤霞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196.55元合计54196.55元,并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3.702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姚文魁、余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文魁、余杰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良武、胡凤霞追偿。二、驳回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69元,减半收取584.50元,由被告谷良武、胡凤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