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3********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3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0)皖1023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光辉、胡善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2169.45元,共计222169.4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26日止,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如李光辉、胡善莉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安徽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李光辉所有的位于黟县碧阳镇碧阳大道隆兴商城(南a)3幢5号、6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黟县不动产权第00009076号、00009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主债权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李光辉、胡善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