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6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25民初611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恢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汪涛、柏方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辰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汪涛、柏方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辰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7日止的利息27800元,2017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未履行的本金为本金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止;三、汪涛、柏方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辰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2月7日止的利息27333元,2017年2-5-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未履行的本金为本金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止;四、苏本忠、汪善涛对汪涛、柏方影的上述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李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860元,由汪涛、柏方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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