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伍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0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祁民一初字第192号 |
案号 |
(2020)湘0426执恢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原告付小军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323.06元,由被告彭伍一赔偿42%,计币381,915.685元,由被告周三保赔偿40%,计币363,729.224元,由原告付小军自负18%;2、驳回原告付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因被告彭伍一、周三保为原告付小军各垫付了50,000元,故由被告彭伍一支付原告周小军的赔偿款331,915.685元,由被告周三保支付原告周小军的赔偿款313,729.224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彭伍一、周三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小军负担900元,被告彭伍一负担 2100元,被告周三保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