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伍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0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祁民一初字第192号
案号
(2020)湘0426执恢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原告付小军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323.06元,由被告彭伍一赔偿42%,计币381,915.685元,由被告周三保赔偿40%,计币363,729.224元,由原告付小军自负18%;2、驳回原告付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判决,因被告彭伍一、周三保为原告付小军各垫付了50,000元,故由被告彭伍一支付原告周小军的赔偿款331,915.685元,由被告周三保支付原告周小军的赔偿款313,729.224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彭伍一、周三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小军负担900元,被告彭伍一负担 2100元,被告周三保负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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