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3民初3146号
案号
(2020)皖0323执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欧圣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614031.25元,合计本息16614031.25元(利息算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9日至实际归还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525%计算);二、被告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旻、张倩应为被告蚌埠市欧圣弘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本判决第一项规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43元,由被告蚌埠市欧圣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旻、张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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