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0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534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22955.16元、利息10462.4元、罚息2054.89元、复利762元(截止2019年9月19日)以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300元;二、原告有权对被告童峰所有的苏mew120号小型越4野客车依法处置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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