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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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民终33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合容建材经营部、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元隆气动液压设备经营部、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合容建材经营部、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国电乐东发电有限公司、象屿(张家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民终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