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小伍, 固原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晨光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402民初257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伍: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固原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4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小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固原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共计11269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陈小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