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曲晶,王兆丰, 大庆市盛鑫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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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庆市盛鑫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曲晶、王兆丰: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0分许(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