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景东,刘秀波, 肇源县福兴乡张志杰护农化肥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景东;刘秀波: 本院受理原告肇源县福兴乡张志杰护农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岳景东、刘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