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钱贤泽, 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内容
钱贤泽: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锦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贤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0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计50%罚息,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共11297.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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