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高杰,何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高杰诉被告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被告何杰支付原告赵高杰油漆货款1021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