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明山, 湖州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明山: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