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开先,王水真,王勇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02民初4939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水真、王勇真:本院受理原告沈开先与被告王水真、王勇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水真、王勇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开先医疗费302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1259.86元、交通费70元、误工费1259.86元,计5963.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