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金花, 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303民初302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戴金花:本院受理原告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3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戴金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303.68元及该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以7303.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2191.1元);二、驳回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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