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春生,刘云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305民初206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云龙:本院受理原告林春生与被告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5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刘云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林春生借款18000元,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其中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以借款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案件受理费549.5元,由刘云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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