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伟伟,张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21民初299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伦:原告陶伟伟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52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伟伟砂款20000元、租船费用及损失64000元,以上合计84000元;二、被告张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伟伟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3726元,由被告张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